| 一是继续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;
二是对列入国家、省、市级的技术改造项目,前3年由县财政按项目创地方财政收入实得部分,第一年70%,第二年50%,
第三年30%给予财政补贴;
三是职能部门进一步简化办理手续,特事特办,实行“一企一策”、“一事一议”优惠扶持政策 。
四是重点煤炭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%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。
五是对重点高耗能企业实行供电、补贴征地费用的优惠政策。六是非煤、非高耗能重点企业,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%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。七是重点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县本级所得部份的60%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。
[2003-02-19] |